起 诉 书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5日晚上20时50分左右,在呼市**开发区**小区大门口,陈某某因质问保安马某某与住户王某某打架一事。陈某某打了保安张某某胸部一拳,将张某某打伤,经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b)条之规定,张某某左侧3、4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立破案工作说明、电话查询及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吸毒、在逃信息查询 、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康文辉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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