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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于2019年8月24日被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9年11月7日被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贺某某享有各项诉讼权利,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贺某某到金沙县**镇街上江某家中给江某过生日,期间陈某某与贺某某因玩牌喝酒发生口角,陈某某用纸牌打在贺某某的脸上,二人扭打在一起,江某等人将二人拉开,江某将贺某某带到外面走廊,陈某某挣脱后往外追贺某某,当追至外面走廊时,陈某某发现走廊上放着一把菜刀,后提着菜刀追上贺某某,用菜刀将贺某某头部及肩部等处砍伤。经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贺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某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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