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单位池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8********,住所: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幢**号别墅。
诉讼代表人:姚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池州******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021954********,汉族,大学文化,原池州******有限公司股东,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栋***室,现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街**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池州******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2月27日、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左右,被告单位池州******有限公司以140万元的价款在池州市贵池区梅村镇必胜村后冲组承包了1800亩的山场并将林权证过户。2018年1、2月份左右,池州******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陈某某安排方某某等人将该公司所有的后冲水库右排山场上的林木全部砍伐。经池州市贵池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鉴定,该山场滥伐林木蓄积为28.4659立方米,折合林木材积为16.22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书证;
2.证人方某某、桂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的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等;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池州******有限公司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国云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街**号
2.诉讼、证据卷共计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