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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9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昆明市**区**路**网吧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桌子上的手机偷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2130元人民币。涉案手机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在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2.卷宗两册、光盘3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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