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钱财,在网上购买了破窗器,在威县城区的小区、路旁寻找作案车辆,用破窗器将车窗玻璃砸坏,窃取车内财物,自2019年3月份至7月份,共破坏车辆39台,盗取现金及物品等共计四万余元。
2019年3月30日晚作案两起
1、被告人陈某某砸坏杨某甲停放在威县**大街**摄影门市前冀E*****的白色北汽绅宝汽车玻璃,盗取200元现金和2盒玉溪香烟。
2、被告人陈某某砸坏姜某某停放在威县**大街**门市前冀E*****的白色飞度汽车玻璃,盗取50元现金。
2019年3月31日晚作案两起
3、被告人陈某某砸坏张某甲停放在威县**路**门市前冀E*****的汽车玻璃,盗取4000元现金及银行卡、身份证。
4、被告人陈某某砸坏邵某某停放在威县**路**对面南侧辅路车位上冀E*****的黑色大众汽车玻璃,盗取2000元现金。
2019年4月1日晚作案十二起
5、被告人陈某某砸坏王某甲停放在威县**小区16号楼下冀E*****的白色福睿斯汽车玻璃,盗取帆布包一个。
6、被告人陈某某砸坏唐某甲停放在威县**小区16号楼下冀E*****的黑色东风楼兰汽车玻璃,盗取20元现金。
7、被告人陈某某砸坏王某乙停放在威县**小区16号楼下冀E*****的白色福特翼虎汽车玻璃,未盗财物。
8、被告人陈某某砸坏李某停放在威县**小区11号楼前冀E*****的白色日产奇骏汽车玻璃,盗取几十元零钱。
9、被告人陈某某砸坏王某丙停放在威县**小区11号楼前冀E*****的白色捷达汽车玻璃,未盗财物。
10、被告人陈某某砸坏刘某甲停放在威县**小区11号楼前冀E*****的白色传祺汽车玻璃,盗取联想笔记本电脑一个和4盒爱你牌香烟及20元现金。
11、被告人陈某某砸坏杨某乙停放在威县**小区11号楼前车冀E*****的白色哈弗汽车玻璃,未盗财物。
12、被告人陈某某砸坏孟某某停放在威县**小区13号楼下冀E*****的黑色大众朗逸汽车玻璃,盗取1150元现金及银行卡、身份证。
13、被告人陈某某砸坏贾某某停放在威县**小区13号楼下冀G*****的白色速腾汽车玻璃,未盗财物。
14、被告人陈某某砸坏许某某停放在威县**小区13号楼下沪C*****的灰色标志汽车玻璃,未盗财物。
15、被告人陈某某砸坏苏某甲停放在威县**西门冀E****的黑色迈腾汽车玻璃,未盗财物。
16、被告人陈某某砸坏张某乙停放在威县**西门冀E*****的白色长城汽车玻璃,盗取1800元现金。
2019年4月25日晚作案八起
17、被告人陈某某砸坏陈某某停放在威县**大街南头西侧辅道上冀E*****的众泰T600汽车玻璃,盗取一条玉溪香烟及300元现金。
18、被告人陈某某砸坏周某某停放在威县**大街与**路交叉口西南角处冀E*****的白色福睿斯汽车玻璃,未盗财物。
19、被告人陈某某砸坏高某某停放在威县**路**门市前冀E*****的雪佛兰汽车玻璃,未盗财物。
20、被告人陈某某砸坏朱某甲停放在威县**大街与**路交叉口北侧苏E*****的黑色帕萨特汽车玻璃,盗取手串一个、帽子一个。
21、被告人陈某某砸坏李某乙停放在威县**路**浴池对过京Q*****的奥迪汽车玻璃,盗取含有5000元现金的挎包一个。
22、被告人陈某某砸坏曹某某停放在威县**路**家电门市前冀B*****的黑色本田雅阁汽车玻璃,盗取200元现金。
23、被告人陈某某砸坏朱某乙停放在威县**大街**门市前冀A*****的红色逍客汽车玻璃,盗取中华烟半条和9000元现金。
24、被告人陈某某砸坏马某某停放在威县**路**路西300米冀J*****的白色奔腾汽车玻璃,盗取金表一个和含一万元现金钱包一个。
2019年4月26日晚作案八起
25、被告人陈某某砸坏李某丙停放在威县**市场西二牌**门市前内冀E*****的吉利远景汽车玻璃,未盗财物。
26、被告人陈某某砸坏苏某乙停放在威县**市场东一排**门市前冀E*****的风行X3汽车玻璃,未盗财物。
27、被告人陈某某砸坏韩某某停放在威县**市场东一排**门市前冀E*****的白色汽车玻璃,未盗财物。
28、被告人陈某某砸坏刚某某停放在威县**市场东一排**门市前冀E*****的白色五菱宏光S3汽车玻璃,未盗财物。
29、被告人陈某某砸坏孙某某停放在威县**市场东三排**门市前冀E*****的白色宝骏510系列汽车玻璃,未盗财物。
30、被告人陈某某砸坏田某某停放在威县**市场东三排**门市前冀E*****的白色圣达菲汽车玻璃,未盗财物。
31、被告人陈某某砸坏杨某丙,停放在威县**市场东一排**门市前冀E*****的白色哈弗H4汽车玻璃,未盗财物。
32、被告人陈某某砸坏王某丁停放在威县**市场东一排南头门市前的途观L汽车玻璃,盗取670元现金。
2019年7月8日晚作案七起
33、被告人陈某某砸坏张某丙停放在威县**西路**门市前冀E*****的白色名爵汽车玻璃,盗取粉色苹果6plus手机一个及300元现金。
34、被告人陈某某砸坏刘某乙停放在威县**西路**西行100米台面上冀E*****的黑色帕萨特汽车玻璃,盗取苏烟一条。
35、被告人陈某某砸坏张某丁停放在威县**路**门市前冀E*****的白色吉利远景汽车玻璃,盗取70元现金及一条项链。
36、被告人陈某某砸坏王某戊停放在威县**路**门市前鲁P*****的白色宝马320汽车玻璃,盗取手串一个。
37、被告人陈某某砸坏刘某丙停放在威县**大街**门市前冀E*****的北汽越野汽车玻璃,盗取7000元现金。
38、被告人陈某某砸坏洪某某停放在威县北外大街27号冀F*****的白色哈弗越野汽车玻璃,未盗财物。
39、被告人陈某某砸坏赵某某停放在威县**街**门市前冀E*****的黑色比亚迪汽车玻璃,未盗财物。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盗窃现金41730元。苹果6P手机一部、联想笔记本一部,经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2400元。以上共计4413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等39人的陈述;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4.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信、现场指认照片等;5.视听资料:案发监控;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坏他人车辆,以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忠爱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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