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相关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一辆红色女式无牌两轮摩托车窜至平江县三墩乡小塅村李某某家,打开李某某家一楼厨房后门进入李某某住宅,并在李某某住宅二楼李某某水房组合柜中将一个保险柜撬走,后在平江县梅仙镇姜源岭高架桥下将所盗的保险箱砸开,盗得被害人李某某家现金2300元、一个金手圈、一条金项链,证件若干。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手圈的价格为3310.8元,金项链的价格为2634.4元。被告人陈某某合计盗得被害人李某某家财物共计人民币8245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 、证件等物证;
2.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损失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六个月至十一个月的刑罚幅度以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