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一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某某,住广东省封某某**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封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封某某江口镇望江楼商务酒店二楼养生馆下班的时候,独自一个人进入二楼202房,当时202房内没有其他人员,就利用钥匙打开11柜门,将11号铁柜里程某某用纸巾包着的一条金手链偷走,之后就将纸巾和金手链一起放入自己的裤袋离开了202房,然后回到在养生馆二楼其所住的单间宿舍,将金手链放在自己睡的床头枕头下面藏起来。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封某某公安局江口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将盗窃的金手链退出,经封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该金手链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定为人民币肆仟叁佰柒拾肆元(43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6、其他物证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池
检察官助理:植雅欣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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