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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03211988********,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阳朔县**镇**街**路**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24日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书城旁的公交站扒窃了被害人周某某的OPPO手机一部,后其将手机卖给了路边摆摊的小贩。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630元。

2020年3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桂林市汽车南站公交站扒窃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部VIVO Y85A手机,后其将手机在桂林火车站附近以300元卖给收旧手机的人。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VIVO Y85A手机价值人民币410元。

2020年5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桂林市叠彩区政府附近上了99路公交车,并在公交车上扒窃了被害人谢某某(台湾省人)背包里面的一部iPhone X手机,后其将手机在桂林火车站附近以1000元卖给收旧手机的人。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iPhone X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

2020年6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桂林市秀峰区中心广场公交站坐10路公交车前往桂林站,在公交车即将到桂林站公交站台时,其扒窃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小米9手机,随后其下车将该手机扔进垃圾桶里,打算之后再来取回,被王某某当场发觉后将其进行控制并报警。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小米9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手机销售票据及付款记录等凭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何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的报案及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6.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多次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容珊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适用简易程序

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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