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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刑诉〔2020〕Z1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海南省澄迈县**农场**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5日被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年11月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1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经过澄迈县**农场**村**号郑某某的家门口时,发现郑某某家的门没有上锁,且家中无人,便窜入郑某某家中,将郑某某的一张银行卡盗走。2019年10月14日,陈某某持该卡到澄迈县金安农场澄迈农商银行金安支行的ATM机上以试密码的方式获取正确密码,并成功将该卡上的人民币3300元取走。

2019年10月1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经过澄迈县**农场书**村**号岑某某的家门口时,发现岑某某家的门没有上锁,且家中无人,便窜入岑某某家中,将岑某某放在卧室里的银行卡和存折盗走。当日,陈某某持偷到的存折到澄迈县金江镇美亭墟澄迈农商银行美塔支行2号柜台取走人民币1380元,后悄悄返回岑某某家中将存折放回原处。

案发后,陈某某已将郑某某的银行卡还给郑某某,已将岑某某的银行卡、存折还给岑某某,其家属已分别还给郑某某、岑某某人民币3300元、1380元,陈某某已取得郑某某、岑某某的谅解。

2019年10月25日,陈某某被公安干警书面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据、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银行流水清单、常住人口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

2.被害人郑某某、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6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序孔

检察官助理:符传睿

     2020 年9 月 23 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海南省澄迈县**农场书**村**号

2.本案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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