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现住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2020年3月因殴打他人被蕲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2020年9月30日被蕲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10月14日被蕲春县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到**镇**村**组张某甲油坊购买油菜籽时发现张某甲油坊内无门无窗,遂于26日凌晨偷偷进入张某甲油坊盗走油菜籽一袋,花生五袋,后将油菜籽以170元卖给陈广村民柯某某,将五袋花生藏于家中。
2020年9月28日凌晨,陈某某再次偷偷进入张某甲油坊盗走油菜籽两袋,后将油菜籽以360元卖给陈广村民张某乙。
2020年9月30日凌晨,陈某某再次来到张某甲油坊准备盗窃时,被安装了监控报警机制的张某甲发觉,张某甲伙同其表弟和其妻子将陈某某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政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71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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