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风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327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因没有三轮车平时拉货不方便,就想到去偷一辆三轮车来自己使用。2019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来到凤冈县琊川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4时许,陈某某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琊川镇合兴大道万福源综合市场后面公路边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未上锁,于是就将该车推到琊川镇外环路谢某某家摩托车修理店门口藏匿。当日12时许,陈某某将盗得的三轮车推到谢某某开设的摩托车修理店将车锁换掉后将车骑回凤冈县**镇**村其家中停放。2019年12月18日,陈某某骑着盗得的三轮车去购买物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车辆发还给了被害人张某某。后经凤冈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某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格为46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扣的车辆等物证;2.车辆合格证、购车合同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谢某某、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6.价格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志贵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08609****。

2.侦查卷宗共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