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又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24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权利及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余某某放在**镇**村**组**小区院坝里的摩托车(车牌FW****)盗走。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价值1100元,现已返还被害人。
2020年2月18晚上,被告人陈某某翻越围墙进入**中学校园,用钢筋、小铁锤等工具撬锁进入教师宿舍(温馨楼)行窃,共撬开20余间宿舍门,盗走被害人潘某某的一个vivo手机及现金900余元(其中被害人杨某某500元、被害人熊某某100元、被害人梁某某300元)。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600元。
2020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从**中学行窃后出来,又将被害人傅某某放在**镇**街对面的摩托车(车牌为F1****)盗走。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464元,现已返还被害人。
2020年2月2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翻越围墙进入**中学,撬锁进入学生宿舍行窃,共撬开10多间宿舍,盗走被害人龚某某现金1300余元、1个苹果SE 手机等。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SE手机价值200元。
2020年4 月17 日凌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镇**酒店附近,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渝FJ****小车里的1个小米手机、14元现金等盗走。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小米手机价值805元,现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 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潘某某、傅某某、余某某、苏某某、冉某某、龚某某、梁某某、熊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 巫山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智勇
检察官助理:覃赋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共189页;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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