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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人非法买卖弹药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10月30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20年1月17日因犯遗漏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2020年5月25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6月10日因又涉嫌遗漏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廉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村**号。2020年1月17日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5月25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遗漏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91********,汉族,高中文化,**林场员工,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镇**街**小区6-1-502。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廉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廉某某,商谈购买一只秃鹰气枪和1000发气枪子弹。后廉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由陈某某联系其上家通过快递方式发货,马某某收到气枪配件和子弹,因气枪配件缺失,故未能组装,子弹并未使用,一直存放于家中。

2019年10月30日,民警在马某某家中搜出疑似气枪子弹596发。经鉴定,该子弹为金属材质的非制式气枪弹。

二、2017年7月16日,温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卖家,商谈购买一支气枪和500发气枪子弹,后卖家联系被告人陈某某,由陈某某联系其上家通过快递方式发货,温某某收到气枪配件和子弹。因气枪配件质量较差,故未能组装。

2019年7月10日,民警在温某某家中及车内搜出疑似气枪子弹397发。经鉴定,该子弹为金属材质的非制式气枪弹。

三、2017年8月15日至16日,曲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卖家,商谈购买一支气枪,后卖家联系被告人陈某某,由陈某某联系其上家通过快递方式发货,曲某某收到气枪配件,按照视频组装成一支气枪。

2019年9月7日,曲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其妻子胡某某主动将该气枪上交。经鉴定,该气枪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四、2017年4月7日左右,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商谈购买一支气枪。陈某某联系其上家通过快递方式发货,后李某某收到气枪配件及赠送的气枪子弹100发,按照视频组装成一支气枪,能正常击发。气枪子弹被用完后,李某某又通过微信联系陈某某,商谈购买了气枪子弹500发。

2019年8月3日,李某某主动将该疑似气枪带至公安机关。当日民警在李某某的带领下,在其住所搜出疑似气枪子弹13发。经鉴定,该疑似气枪因故障,无法进行射击实验,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该子弹为金属材质的非制式气枪弹。

五、2017年上半年,李某甲经其朋友李某某介绍,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商谈购买一支气枪。陈某某联系其上家通过快递方式发货,后李某甲收到气枪配件及赠送的气枪子弹200发。李某甲将配件组装成一支气枪,能正常击发。后李某甲将该枪卖给张某某,并将陈某某的微信名片发送给张某某,后张某某联系陈某某,商谈购买了500发气枪子弹。经徐某某介绍,张某某将该枪及剩余子弹卖给张某甲。

2019年8月2日,民警在张某甲家中搜出疑似气枪1支,疑似气枪子弹32发。经鉴定,该枪因故障,无法进行射击实验,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该子弹为金属材质的非制式气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廉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

5.弹药鉴定书;

6.微信聊天、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廉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廉某某、马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任何资质和批准的情况下,非法买卖气枪弹,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

检察官助理:岳报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廉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肆卷、证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贰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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