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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聚众斗殴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未检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村**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19时许,杨某某(另案处理)和林某某(另案处理)在QQ上口角纠纷后相约到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龙峰村龙角峰山下打架。后杨某某纠集王某某、甘某某、林某甲、辜某某、腾某某、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林某某则纠集了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林某乙、柯某甲、陈某乙、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相继到达约架地点。随后双方发生争吵,杨某某、王某某、甘某某、林某甲四人均持镀锌管与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林某某、林某乙、柯某甲、陈某乙、陈某甲一方进行互殴。其间,柯某甲将甘某某抱摔在地,并用拳头殴打其头部、鼻部。后林某某、林某甲被殴打致头部流血,双方停止斗殴。被告人陈某某发现辜某某手持一把剑(未开封)在一旁围观,上前夺过剑并拔出威胁对方,后双方均离开现场。经鉴定,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某、林某某、林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4月22日,双方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在学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照片、聊天记录截图等;

2.证人景某某、腾某某、柯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王某甲、王某某、杨某某、林某某、林某甲、柯某甲、陈某乙、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长公鉴【2019】85号、86号、91号、93号鉴定书;

5.辨认等笔录:被告人陈某某及王某甲、王某某、杨某某、林某某、柯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双方已达成调解谅解协议。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幅度内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国勇

代理检察员:陈艳妮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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