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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单位苏州**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0********,企业住所:常熟市**工业园区**幢,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85********,苏州**铝业有限公司股东,住常熟市辛庄镇**佳苑**幢** 室。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10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83********,汉族,初中文化,苏州**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常熟市辛庄镇**佳苑**幢** 室(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9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苏州**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苏州**铝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苏州**铝业有限公司期间,于2018年8月至12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多次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从常熟市**铝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至其经营的苏州**铝业有限公司,上述发票中价税合计人民币796400元为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109848.29元已由苏州**铝业有限公司入账并抵扣税款。

苏州**铝业有限公司已补缴上述税款。

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被告单位苏州**铝业有限公司及其本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单位苏州**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发票5份(复印件)、记账凭证、已抵扣证明、电子缴款凭证、营业执照、人口信息等;

2.证人安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铝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苏州**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均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苏州**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万炎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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