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以结婚需要彩礼等为名,并以虚假的房本作为抵押,在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工商银行等地,陆续骗取被害人杜某某向其银行转账等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
被害人杜某某于2018年8月22日报警,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被抓获,赃款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屋所有权证照片等;2.书证:到案经过、交易明细、借条、承诺书等;3.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融安全印务公司鉴别真伪鉴定书;7.辨认笔录:杜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万 珊
代理检察员:刘冰玉
代理检察员:原佳丽
2020年4月28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宗四册。
3. 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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