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59********,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大街,现住址: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大街**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7月间,以给被害人杨某某办理到吉林师范大学入学为由,虚构事实,骗取杨某某母亲王某某人民币35.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常住人口查询信息;(4)建行个人帐户交易明细;(5)微信转帐记录;(6)情况说明;(7)谅解书。2.证人杨某某、徐某某、刘某甲、马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乙、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经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全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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