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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道**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罗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1日批准逮捕,罗田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6日下午在罗田县胜利镇胜利外滩酒店8506房间内向胡某某(经方林某某转交)贩卖5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通过微信收取毒资1000元;于2020年5月6日下午在胜利镇胜利外滩酒店8506房间内向方林某某贩卖5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通过微信收取毒资1000元;于2020年5月7日凌晨在胜利镇胜利外滩酒店3楼楼梯处向方某某贩卖3颗“麻果”和少许冰毒,收取毒资现金500元;于2020年5月8日在胜利镇胜利外滩酒店3楼楼梯处向胡某某贩卖2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通过微信收取毒资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物质的照片等物证;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毛某某、方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提取、称量、取样等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麻果”、“冰毒”是国家禁止贩卖的毒品而予以多次非法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焕浒

检察官助理:王静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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