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19〕4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221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苏州**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闵行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29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虎丘区注册成立苏州**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后通过召开推介会、分发宣传材料、口口相传等方式,许以年利率15%-24%的利息,共向李某某、朱某某、储某某等20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71万元,所借款项均存入其本人银行账户。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合同、收据、银行交易明细、账本等;
2.证人吴某某、凤某某证言;
3.被害人储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雨晴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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