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4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村**街**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长江航运公安局黄某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了捕捞渔获物供自己食用,在明知武穴长江水域处于禁捕期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2日在武穴市吴谷英村长江水域投放地笼五条,用来捕捞江鱼。2020年10月3日凌晨4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携带鱼兜,从武穴市吴谷英村家中出发前往武穴市吴谷英村长江水域江边,收取10月2日所投放地笼捕获的江鱼。2020年10月3日凌晨5时40分,民警在辖区武穴市吴谷英村长江水域将正在收放地笼的被告人陈某某现场抓获。现场查获放置鱼饵的白素塑胶桶一个、地笼五条、黄色鱼兜一个、棕色下水裤一件和桶内装的鱼虾0.4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武穴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勘验笔录;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在长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欣玲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