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5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公司退休职工,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村**栋**室,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路**村**栋**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株洲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次日将本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其在云南省大理市认识的“李姓”男子(微信昵称A@A阿弥陀佛,其他信息不详),双方约定以260元/克的价格从“李姓”男子处购买51.5克的犀牛角制品一个,后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李姓”男子13000元,“李姓”男子通过德邦快递将犀牛角制品寄至陈某某妻子倪某某经营的株洲市天元区**广场古玩城A**轩*古玩店。陈某某收到货后再以1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事前提出购买该犀牛角制品的“周姓”(基本信息不详)男子,从中获利6000元。
2、2019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李姓”男子,分别以1300元、600元、1600元的价格从“李姓”男子处购买象牙手串一根、象牙平安扣一个、象牙佛珠串一根。之后,其以3500元的价格将象牙手串出售给郭某某,从中获利2200元;以600元的原价将象牙平安扣出售给缪某某;将象牙佛珠串留在家里自用。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象牙手串一根、象牙平安扣一个、象牙佛珠串一根、被告人陈某某所持有的手机一台。经鉴定,涉案疑似象牙平安扣、疑似象牙手串、疑似象牙佛珠串均为象牙制品,重量为210克,价值人民币8750.07元。
另查明,2019年9月20日,经株洲市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陈某某到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缪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陈某某违法所得8200元予以追缴,对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大勇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3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各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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