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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濒危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82年**月**日,四川省彭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四川省彭州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4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与余某某(已判刑)通过电话联系,陈某某以每只14元的价格向余某某出售牡丹鹦鹉4只,并通过物流运输的方式将上述鹦鹉送至余某某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鼓楼花鸟市场8号摊位的花晨园艺经营部。2020年6月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余某某正在贩卖的4只牡丹鹦鹉查获。经鉴定,查获的4只鹦鹉为费氏牡丹鹦鹉,该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相、微信支付明细、吸毒检测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鸿燕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附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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