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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行医案)_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号。曾因非法行医,先后于2005年8月8日被惠安县卫生局处以取缔、没收暂控器械、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10年8月18日被惠安县卫生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责令立即停止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曾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于2019年8月6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起,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在惠安县**镇**村**自然村**号店面开设牙科诊所,从事牙科诊疗活动。先后于2005年8月8日被惠安县卫生局处以取缔、没收暂控器械、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10年8月18日被惠安县卫生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责令立即停止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8年起,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再次在上述地点从事牙科诊疗活动。2019年7月26日和10月22日,惠安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两次查获该诊所,当场查获牙科联体综合治疗机1台、食具消毒柜1台、口腔器械47支、牙钳、注射器、牙模等诊疗器械。

惠安县卫生健康局经调查,于2019年10月24日将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行医一案移交惠安县公安局处理。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民警书面通知后,自动到惠安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惠安县卫生健康局关于陈某某非法行医的调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黄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开设牙科诊所非法从事口腔科诊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从事口腔科诊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书面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俊阳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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