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乡**村**村民小组。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29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吸食毒品,2017年5月1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二年。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75********,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乡**村**村民小组。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14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食毒品,2018年2月2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二年。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经预谋后行至怀化市鹤城区大润发地下商业街小酉长游戏室,窃得被害人袁某某女儿腾某某所佩戴的价值人民币2849元的黄金挂坠和饰品一条;
2、2020年8月18日14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经预谋后行至怀化市鹤城区地下商业街B区289号嫚莎服装店,窃得被害人聂某某儿子郑某某所佩戴的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黄金吊坠一条。以上二被告人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49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聂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烜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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