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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寻衅滋事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出资欲在进贤县架桥镇土坊村委会附近偷采砂石,并由陈某丁驾驶被告人陈某甲的赣A*****号陆风牌SUV汽车到土坊村委会路口附近踩点望风。后续被害人樊某甲发现陈某丁形迹可疑,要求陈某丁离开,并称要报警。陈某丁通过对讲机通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前来帮忙打架,樊某甲则电话通知其侄子樊某乙前来现场。陈某丁与樊某甲、樊某乙先后发生拉扯冲突。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多人驾车赶到现场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对樊某甲、樊某乙进行拖拽、殴打,樊某甲持木棍殴打陈某丁。经进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樊某甲达轻伤二级,被害人樊某乙达轻微伤,陈某丁达轻伤一级。

作案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2月29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均于2019年12月3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体谅书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樊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樊某甲、樊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齐亮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贰册,证据材料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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