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90********,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泸西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91********,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泸西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92********,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泸西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1日至4月2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分别合伙先后到弥勒县、师宗县多次盗窃作案6起,盗窃价值人民币208705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参与盗窃作案6起,盗窃价值人民币208705元;被告人陈某乙参与盗窃作案4起,盗窃价值人民币120899元;被告人陈某丙参与盗窃作案3起,盗窃价值人民币1508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和张某甲、孟某某、梁某甲(均已判刑)到弥勒县**镇**小区**巷,将苟某某停放在160号门口处价值人民币26368元的云******号银灰色长安之星二代微型面包车盗走,后被张某甲等人将该车开回泸西县以46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甲(已判刑),该车已被缴回并退还失主。
2、2010年4月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和孟某某、张某甲、梁某甲、邵某某(均已判刑)到师宗县**镇**路,将许某某停放在路上价值人民币13450元的云******号长安之星牌微型车盗走。后张某甲等人以人民币62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甲(已判刑),经几次转卖后卖给杨某乙(已判刑),该车已被缴回并退还失主。
3、2010年4月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和孟某某、张某甲、梁某甲、邵某某(均已判刑)到师宗县**镇**村,将陈某丁停放在村子内价值人民币18037元的云******号长安之星微型车盗走,后张某甲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已判刑),该车已被缴回并退还失主。
4、2010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和张某甲、梁某甲、邵某某、陈某戊(均已判刑)到弥勒县**镇**号路**期,将石某某停放在路上价值63044元的云******号绿灰色五十铃牌皮卡车盗走,后由张某乙(已判刑)将该车以人民币300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乙(已判刑),该车已被缴回并退还失主。
5、201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和张某甲、梁某甲、邵某某、陈某戊(均已判刑)到师宗县**镇**街,将王某某停放在公房处价值人民币77806元的云******号东风牌皮卡车盗走,张某甲将该车停放于泸西县新客运站,后又被张某乙、梁某乙(均已判刑)盗走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戊(已判刑),后陈某戊又卖给李某某(已判刑),该车已被缴回并退还失主。
6、201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和张某甲、梁某甲、邵某某、陈某戊(均已判刑)到师宗县**镇新客运站对面**村,将朱某丙停放在安置房处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的云******号哈飞牌微型车盗走,后张某甲将该车停放于泸西县**村**水库大坝上,又被张某乙、梁某乙、刘某某盗走,并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卖在石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陈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苟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丙现在开远市雨露社区;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13册、散卷2份共3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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