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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马某甲等四人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组**社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大道**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马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马某甲、陈某甲想让被害人刘某甲帮忙在网上赌博赚钱。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支付宝转款3万元给马某甲作为赌博的本钱,并让马某甲操作,马某甲让被告人陈某丙帮忙盯着刘某甲防止搞鬼,三人便在黄州**宾馆开房,刘某甲用马某甲的账户在网上进行赌博。刘某甲将马某甲充值的近3万元钱都输完了,但以其未输钱为由,欺骗陈某甲、马某甲等人,陈某甲等人感觉刘某甲在说谎,陈某甲让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在宾馆看守刘某甲,防止刘某甲逃走。

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乙带刘某甲去吃早餐,刘某甲趁机逃跑,后被陈某乙找到,陈某乙通知陈某甲驾车赶到。被告人陈某甲、马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将刘某甲带上车,陈某甲等人在车上逼问刘某甲,刘某甲承认把钱输完之后,陈某甲要求刘某甲归还输掉的3万元钱。被告人陈某甲、马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四人将刘某甲押至中环路与沿江路交接处、陈策楼**厂等地,并多次殴打刘某甲,并逼迫刘某甲书写了3万元借条。期间,刘某甲的母亲黄某某赶到黄州,欲将刘某甲带离,但被陈某甲等人拒绝,陈某甲等人当黄某某面殴打刘某甲。

10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马某甲、陈某丙三人开车押刘某甲到武汉,找刘某甲家中要钱,陈某甲等人行至黄州禹王收费站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陈某甲、马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非法拘禁被害人刘某甲长达40余小时;经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等物证照片;2. 扣押清单、借条、住宿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马某乙、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5.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6.指认现场笔录等侦查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陈某甲、马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马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为索取赌债非法拘禁他人,并殴打、侮辱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骄阳

书记员:贾荣杰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马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被告人陈某丙系中共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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