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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6年7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微信开设“二八杠”赌场。被告人陈某甲用其微信“生如夏花”先后创建群名为“128”和“129人品群”的“二八杠”赌博群,于每日11时至次日2时许在群内发送链接,组织群内玩家进入房间进行“二八杠”赌博,每开一房为一局,每房可同时容纳10个玩家参赌,玩家随机抢庄,闲家下注为“10分、20分、30分、50分”不等,每局16盘。每局结束后系统自动积分,一分为一元,玩家通过与被告人陈某甲的微信及支付宝账号进行转账结算,被告人陈某甲每局抽取赢家第一名20元、第二名10元进行非法牟利。2019年3月,两群分别更名为“开心娱乐群”和“818”,群主均变更为被告人陈某甲母亲何某某(已判决)的微信“君子兰”,结算账号增添了何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和微信号“君子兰”。

自2019年3月开始,何某某明知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微信群组织玩家进行“二八杠”赌博,仍提供自己的微信号和支付宝账号进行资金支付结算,并邀约微信好友陈某乙进入“二八杠”群参赌,积极协助被告人陈某甲确认参赌人员进群参赌。群内参赌人员吴某甲、毛某某、吴某乙等11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被告人陈某甲及何某某的账号转账金额总计为909527元,被告人陈某甲及何某某微信或支付宝账号向该11人转账金额总计1024143元。参赌人员陈某丙自2018年6月9日进群参赌至2019年5月22日期间,与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的相互转账记录总计2925条,被告人陈某甲抽取房费87750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截图、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毛某某、吴某乙、吴某丙、陈某丙的证言;3.同案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八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曹洲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98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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