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于2020年1月15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被害人吕某甲一起在武穴市樟树下村马家垸郭某甲家做工,陈某甲负责搭跳,吕某甲负责扎钢筋,被告人陈某甲要将吕某甲原吊机口封住换到正面,吕某甲不肯,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打架,吕某甲用木棍将被告人陈某甲双手、头部、胸背部打伤,被告人陈某甲还手将吕某甲手中的木棍抢过来,并用木棍将吕某甲左腹部偏腰部打伤,导致吕某甲脾脏破裂做手术切除。经鉴定,吕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医药费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吕某甲的证词;3、证人帅金容、陈某乙、郭某乙、郭某丙、吕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吟佳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270****;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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