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在蕲春县株林镇下屋楼村一组村民陈某乙家门口玩,陈某丙经过时见到陈某甲,因认为陈某甲曾对自己父亲说过不当言论,陈某丙与陈某甲发生口角争执,被周围村民劝阻。12时许,陈某甲与陈某丙二人在陈某乙家附近的路上再次发生冲突,陈某甲将陈某丙面部、头部等多处打伤,陈某甲亦被陈某丙打伤。经鉴定,陈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5.伤情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梦
检察官助理:孙小单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址:蕲春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50595****。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