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黄梅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英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在黄梅县“**网吧”上网时,向网吧老板娘借手机上微信,趁老板娘离开之机,将手机偷走后抵押换取200元现金。
2020年9月底,被告人陈某甲到英山县温泉镇。2020年10月15日晚至10月16日下午15时,被告人陈某甲在“**网吧”上网期间,偷走网吧吧台抽屉里的黄鹤楼香烟7包,后翻窗离开。
2020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再次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网吧”,偷走吧台旁货架上的2包槟榔、黄鹤楼香烟共32包,以及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盗得的物品价值28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情况、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和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婵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英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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