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和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3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本市教师新村小区**公寓**栋楼下地坪,将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私家车车门打开,盗走被害人放置在车内的人民币47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退还被害人2400元。
2.2020年9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湘乡市东郊乡长丰村2组东郊国土所前坪,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私家车车门打开,盗走被害人放置在车内的人民币4795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4695元。
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诊断为轻躁狂发作,在本案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潘某某、孔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5.司法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检验笔录;7.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视频资料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燕辉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21页、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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