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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柳明、周石坤等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253号

被告单位昆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住所地昆明经开区**幢**楼**号。

诉讼代表人舒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51996********,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关县,住大关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891726****、1738721****。

被告人陈柳明,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31945********,苗族,小学文化,系昆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9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6年9月22日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06年11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平七,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小祥,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石坤,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道身,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庙**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6年9月2日,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06年11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阳,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01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6年9月22日,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7年2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全,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官渡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6年9月22日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7年2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声科,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房**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义全,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晋宁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为2016年6月10日起至2037年12月9日止)。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20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1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5月5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于2010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住盘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武定县,住武定县**镇**村委**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83********,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路**号**组**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庙**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柳明、罗平七、朱小祥、周石坤、王全、吴道身、曹阳、邓声科、付义全、何某某、叶某某、袁某某、杨某甲、王某甲、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以来,被告人陈柳明在经营昆明市西山区**农贸市场、盘龙区**批发市场、官渡区**市场、**批发市场过程中,伙同他人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步形成以陈柳明为纠集者,被告人罗平七、朱小祥、周石坤等人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如下: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

1.李某甲系昆明市**厂的投资人。2015年5月21日,李某甲与罗某某(陈柳明的前妻)、严某甲(陈柳明之子)签订《土地房屋买卖合同》,将**厂卖给罗某某、严某甲。在买卖**厂的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终审判决:一、解除双方2015年5月21日签订的《土地房屋买卖合同》;二、由**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罗某某、严某甲定金2000万元,退还合同价款400万元,合计2400万元。2017年7月17日10时许,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到**厂张贴公告,责令**厂于2017年7月23日前搬离。法院的执行人员离开后,被告人陈柳明安排被告人周石坤、朱小祥、叶某某、何某某、杨某甲、袁某某等人带数十人对**厂实施倒土堵门、砸变压器断电、恐吓等行为。之后陈柳明又指使何某某拉多个油罐放置于**厂内。在2017年7月上旬,陈柳明还有过一次指使他人堵门、断电的行为。上述行为致**厂内的租户昆明市官渡区**学校、昆明官渡区**经营部、昆明**有限公司无法正常教学与生产经营,被迫搬离。经认定,被损坏的变压器维修价格12666.66元。

2.**局昆明东连接线九标段项目部在建昆明东连接线**路段,项目部在该段路基边缘设置了一个看守加油灌的活动房。2005年9月13日晚,陈柳明的施工人员用挖掘机将路边的十几棵树放倒,其中一棵树倒下后砸中活动房。**局项目部负责人找到陈柳明,要求停止施工,但陈柳明不理睬。项目部的工作人员遂报警,警察赶到现场调解时,陈柳明带领被告人周石坤、罗平七、朱小祥等十多人对项目部的人实施殴打致徐某某、胡某某受伤,在警察鸣枪示警之后才离开现场。经鉴定,徐某某、胡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3.2006年2月12日晚上,被害人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七人行至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市场附近,陈柳明以有人在干菜市场内持刀抢劫为由,指使周石坤等人无故对七人实施殴打。经鉴定,欧某乙、王某丁、欧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欧某丙、王某丙、王某乙、王某戊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二、聚众斗殴的事实

1.昆明市官渡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人员在打桩时,与之相邻的**市场内的部分商铺发生开裂,**市场负责人陈柳明认为是**公司打桩造成的,而**公司认为商铺开裂是因本身的质量问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06年5月9日中午,陈柳明指使干菜市场管理人员、保安及市场建筑工人100多人手持木棒,冲进工地阻止施工,打伤对方四名工人,民警赶到后,对双方进行劝解,暂时平息了事态。下午17时许,**公司聚集300余人手持钢管和锄头把冲进干菜市场,与干菜市场的人发生斗殴,干菜市场方参加斗殴的人主要有被告人罗平七、朱小祥、周石坤、曹阳、吴道身等人,在斗殴中,双方均有人受伤,直到大批警察赶到后,才制止了斗殴。

2.陈柳明系昆明市盘龙区**批发市场的经营者。2006年6月,**村民得知**批发市场要改建为活鸡批发市场,村民担心会影响环境卫生,不同意改建。村委会也多次与陈柳明协商但没有结果。之后,部分村民拉渣土将市场大门堵住,并进行值守。7月26日下午,陈柳明将被告人王全、吴道身、付义全、邓声科、曹阳等人召集在一起,安排曹阳找装载机铲土,拿出100000元来平分给其余四人,要求他们每人找200个人来协助铲土,安排罗平七准备木棒和白手套,趁深夜铲开市场门口的渣土。之后,王全、吴道身分别安排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约人。次日凌晨2时许,王全、吴道身、付义全、邓声科邀约来的300余人戴白手套,手持木棒尾随两台装载机进入下河埂村,在铲土的过程中,与下河埂村的村民发生大规模冲突,在警察鸣枪之后才制止。冲突中致8个村民受伤,经鉴定:受伤的8个村民中姜计品伤情为轻伤,王某己、王某庚、郑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郑某乙、陈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三、故意伤害的事实

2017年4月12日,被害人严某乙在昆明市官渡区**市场门口,因停车费问题和罗某某(陈柳明的前妻)发生纠纷,陈柳明知道后指使周石坤、罗平七、杨某甲、袁某某、何某某等人将严某某抬至市场办公室并进行殴打。经鉴定,严某乙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

2003年以来,昆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柳明与昆明市官渡区**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协议》后,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村民小组农用地建盖农贸市场。经鉴定,共造成267.44亩农用地被毁坏。

六、违法事实

1.岳某某、杨某丙夫妇在昆明市西山区**村桥头洗石灰。2003年陈柳明到船房村建盖农贸市场,农贸市场与洗石灰的地点相连,同年7月23日,陈柳明建盖市场将路挖断,导致岳某某夫妇洗石灰时无法进出,岳某某夫妇俩找陈柳明理论,被陈柳明等人殴打。

2.2006年,王某辛、符某某、李某丁等四人在小石坝干菜批发市场租赁四间铺面,因没有生意,将自己的铺面转租给一个卖啤酒的,但市场方不允许,找陈柳明理论时被打。

3.2006年6月,李某戊租用了小石坝干菜市场的二个商铺,但是因为商铺的质量问题,李某戊多次找陈柳明退还租金,被市场保安威胁,至今未退到租金。

4.2010年左右,赵某某租赁了小石坝干菜市场的两间铺面,租期到退押金时,被市场方的陈柳明和保安殴打。

5.2011年,廖某某在小石坝干菜批发市场租了一间铺面,因交押金的事与市场方起纠纷,被市场的保安殴打,后在警察的保护下才离开。

6.2013年3月份,杨某丁在小石坝大型综合批发市场租了一个仓库,因市场方要加高仓库,在加高过程中,自己的货物被市场方砸坏,找陈柳明要赔偿时被其叫来保安威胁。

7.2014年1月1日21时,刘某某、李某己等人被小石坝干菜批发市场保安无故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流水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杨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柳明、罗平七、朱小祥、周石坤、王全、吴道身、曹阳、邓声科、付义全、何某某、叶某某、袁某某、杨某甲、王某甲、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欧某甲、欧某乙等人的陈述;5.鉴定结论:伤情鉴定意见、损失鉴证等;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柳明、罗平七、朱小祥、周石坤、何某某、叶某某、袁某某、杨某甲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柳明、罗平七、朱小祥、周石坤、王全、吴道身、曹阳、邓声科、付义全、王某甲、周某某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柳明、罗平七、周石坤、何某某、袁某某、杨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单位昆明**商贸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柳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陈柳明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昆明**商贸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周石坤、罗平七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朱小祥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何某某、袁某某、杨某甲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追究王全、吴道身、曹阳、邓声科、付义全、王某甲、周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叶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恭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柳明、罗平七、王全、曹阳、周石坤、吴道身、邓声科、叶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被告人朱小祥、付义全、杨某甲、何某某、袁某某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昆明市经开区**路**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8884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云南省镇雄县**庙**组**号,联系电话:15287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十一册,光盘十六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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