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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涛诈骗、盗窃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陈涛,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现住地湖北省蕲春县**镇**路**小区。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3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涛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4年,被害人熊某甲在微信上认识了被告人陈涛。2014年9月期间,陈涛谎称自己投资了一家纸厂,纸厂扩建需要投资邀约熊某甲入股和需要购买两台平台印刷机为由,骗取熊某甲现金共计一万二千元。

2、2014年12月,陈涛到蕲春县理工中专玩时,认识了被害人熊某乙,陈涛自称在广东东莞昌平一家洗脚城做总监,两人接触一段时间后,确立情侣关系。2015年1月,陈涛谎称他任职的洗脚城老板要转让,其想把洗脚城接下来,但是自己只有六十多万,要熊某乙出钱共同投资,骗取熊某乙现金五万六千元。此后熊某乙多次找陈涛讨要这笔钱,陈涛拒不归还,且不与熊某乙联系。

3、2015年年初,熊某乙的学生被害人王某某、苏某某、陈某甲、周某甲到熊某乙家给其拜年,陈涛恰好在熊某乙家中。期间王某某等人问起了报考湖北电大的事情,后王某某等人离开熊某乙家,陈涛便谎称自己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办理湖北电大的入学及毕业手续,并且学生不用考试。熊某乙了解到陈涛的哥哥陈某乙确实在湖北电大旁办了一家培训机构,便跟王某某等四人说了此事,后陈涛向王某某、苏某某、陈某甲、周某甲每人收取了五千元办证费用,共两万元钱。

2015年年初,吴某某听苏某某说起不用考试就可以拿证的事情后,告诉了被害人高某某,高某某便问熊某乙是否可以办理普通话证和教师资格证,熊某乙找到陈涛,陈涛谎称自己也可以办理普通话证和教师资格证。后陈涛收取了高某某两万一千五百余元办证费用。

2015年3月份,被害人夏某某听说熊某乙可以办理教师资格证的事情后,便找到熊某乙,缴纳了五千元办理教师资格证费用后,熊某乙将五千元转交给了陈涛。2015年7月,夏某某多次找到熊某乙咨询自己的教师资格证办理进度,熊某乙便将陈涛的手机号码给了夏某某。2015年11月2日,陈涛以办理夏某某的证件需要乘车费用为由,向夏某某索要五百八十元路费,后夏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了陈涛。

2014年年初,被害人周某乙通过蕲春县李时珍职校就读了湖北电大的大专班,2015年6月,周某乙为了能够提前转聘,便找到熊某乙,问其是否能够让自己早点拿到大专文凭,以提前转聘。后熊某乙问了陈涛,陈涛谎称2015年8、9月就可以帮周某乙提前拿到大专毕业证。周某乙听说后,又告诉了同事被害人鲍某某,随后周某乙、鲍某某将提前办理大专毕业证的费用共两万一千元通过熊某乙交给了陈涛。2015年11月,周某乙临近单位转聘,便问起陈涛提前办证的事情,陈涛谎称需要钱去打点办文凭的人,周某乙便给陈涛打了三千三百元钱。

经查,王某某、苏某某、陈某甲、周某甲、高某某、夏某某、周某乙、鲍某某向陈涛缴纳了办证的费用后,陈涛并未拿着钱去帮这些人办理相关证件,而是将钱用于自己挥霍和偿还赌债。王某某等八人也并未通过陈涛成功办理到相关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涛的供述与辩解等。

二、盗窃罪

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涛谎称有算命大师说被害人熊某乙近期有劫难,让熊某乙不要佩戴黄金首饰,陈涛在熊某乙家中,用一张黄表纸将熊某乙的一个黄金手镯包好,放在衣柜里。随后熊某乙外出到武汉三天,陈涛趁熊某乙不在家中之际,用钥匙打开熊某乙家大门,进入卧室,将衣柜内的黄金手镯偷走,又将该手镯拿到当铺当了9000元钱,用于偿还自己的赌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熊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陈涛的供述与辩解;4、陈涛所写欠条一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十三万九千三百八十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政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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