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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燕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燕华,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号,现住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燕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燕华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楼1001室,以其哥哥黄某甲在菲律宾开金矿为由,承诺月息2%,通过口口相传的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截止目前,被告人陈燕华共向林某乙等17名被害人借款人民币690.76万元,导致被害人损失317.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燕华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陈燕华的户籍材料;被害人林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王某甲、孙某某、周某丙、杨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林某丙、黄某乙、林某丁、林某戊、李某乙、郑某某出具的借款人为陈燕华的借条;林某乙、周某甲,孙朝暾等人的自书材料;被害人江某某出具的借款人为江某某的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收据、银行流水明细;中国**银行出具的被告人陈燕华账户的银行流水单;陈燕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人明细一览表;情况说明;吴某乙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陈燕华与汪红霞银行明细等;

2.证人林某甲和吴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乙、周某甲、李某甲等17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燕华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陈燕华对受害者名单、借款和损失金额和借条的辨认;被害人林某乙、周某甲、王某甲等人对被告人陈燕华的辨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燕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690.76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317.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汀

检察官:杨素娟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燕华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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