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陈祖贵,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6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7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祖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权利及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祖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晚上,被告人陈祖贵在被害人黄某甲经营的门市(巫山县**路**号门市)看别人打麻将时,趁人不备,将黄某甲放在旁边麻将桌上的OPPO(手机串号:8643280********)手机盗走。2019年5月29日,陈祖贵将所盗手机“抵押”给巫山县**路**号门市手机维修店店主杨某甲,获赃款15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90元。被盗手机已返还黄某甲。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祖贵共计11次乘坐客车等交通工具来到巫山县城周边乡镇,于凌晨或深夜盗窃农户的鸡、仔猪、腊肉等,其供述自己盗窃的鸡有100只左右,还有6只仔猪、70多斤腊肉等。被盗的农户都离公路不远,每次行窃后,他便将偷盗的鸡等搬到路边,联系车拉到巫山县城销赃。偷的鸡大多卖给了巫山神女市场经营家禽门市的店主,获赃款5000余元;偷的仔猪卖给了巫山县**乡**村**组的吴某某,获赃款3000元;偷的腊肉拉到巫山县城卖后获赃款1870元。陈祖贵对其盗窃的地点依法进行了指认,公安机关询问相关被害人后,依据陈祖贵供述盗窃的对象及数量,提交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价格认定,认定陈祖贵盗窃家禽、仔猪、腊肉价格总计19191元,陈祖贵对价格认定无异议。被告人陈祖贵盗窃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5日,巫山县**镇**村**组张某甲家的1头仔猪被盗,认定价格1800元 ;
2.2019年12月9日,巫山县**镇**村**组李某甲家的鸡被盗,认定价格为645元;
3.2019年12月11日,巫山县**镇**村**组黄某乙、陈某甲、文某某家的鸡被盗,认定价格分别为393元、190元、282元;
4.2019年12月14日,巫山县**镇**村**组肖某某家的鸡、鹅被盗,颜某某家的腊肉被盗,认定价格分别为615元、2886元;
5.2019年12月17日,巫山县**镇**村**组杨某乙家的鸡、土豆、尿素被盗,认定价格分别为240元、474元、25元;
6.2019年12月23日,巫山县**镇**村**组陈某乙家的5头仔猪被盗,认定价格共计8200元;
7.2019年12月中旬,巫山县**镇**村**组张某乙家的鸡被盗,认定价格为781元;
8.2020年1月2日,巫山县**乡**村**组覃某某家的鸡被盗,认定价格为900元;
9.2020年1月7日,巫山县**乡**村**组龚某甲、龚某乙、杨某丙家的鸡、鹅被盗,认定价格分别为670元、105元、180元;
10.2020年1月10日,巫山县**镇**村**组李某乙家的鸡被盗,认定价格为345元;
11.2020年1月10日,巫山县**镇**村**街高某某家的鸡被盗,认定价格为460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陈祖贵被巫山县公安局高唐派出所在巫山县**镇**村家中抓获,被告人陈祖贵到案后对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公安干警从吴某某家中扣押被收购的2头仔猪,已返还被害人陈绳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价格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黄某丙、陶某某、傅某某、张某丙、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张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文某某、黄某乙、肖某某、颜某某、杨某乙、陈某乙、张某乙、覃某某、龚某甲、龚某乙、杨某丙、李某乙、高某某、廖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祖贵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手机、家禽、腊肉等农副产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颜某某家腊肉被盗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祖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祖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祖贵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祖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祖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祖贵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智勇
检察官助理:覃赋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4张;
4.《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名单》《申请鉴定人出庭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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