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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胡兰破坏监管秩序案)_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滨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陈胡兰,女,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身份证号码:3303821990********,初中二年文化,住乐清市**镇**村。2009年因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在黑龙江省**监狱服刑。

本案由黑龙江省**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胡兰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黑龙江省**监狱服刑罪犯被告人陈胡兰在服刑期间多次殴打监管干警。

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陈胡兰因违纪被严管期间,当晚19时30分许,值班干警被害人于某某和另一名值班干警方某某发现陈胡兰在严管室内形迹可疑便进入室内进行检查,检查时陈胡兰突然起身抢夺于某某手中的警棍,并将于某某手臂挠伤。在方某某大声喝止,于某某奋力反抗的情况下陈胡兰才松开警棍,但仍在干警退出严管室后大声谩骂干警。

2016年7月25日15时30分许,在黑龙江省**监狱七监区生产车间,因被告人陈胡兰有违纪行为监区领导决定对其关押紧闭处罚,七监区被害人常某某准备给陈胡兰加戴戒具时,陈胡兰突然左手抓住常某某衣领,右手勒住常某某脖子,在场干警和犯人多人上前才将常某某解救下来,常某某脖子被勒红。

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陈胡兰因违纪被关押紧闭期间,下午14时许,值班干警被害人徐某某因陈胡兰违反规定在禁闭室内躺卧而进入禁闭室检查。检查时,陈胡兰突然起身拽住徐某某将其甩摔到侧面墙上,徐某某往外挣脱时陈胡兰撕扯阻拦更将其手臂抓伤,在徐某某挣脱后陈胡兰在监室内大声谩骂干警。

2018年4月14日8时20分许,在黑龙江省**监狱七监区干警办公室,七监区常某某和干警被害人刘某某找被告人陈胡兰谈话。谈话结束后两名干警对陈胡兰清身检查时,陈胡兰突然打了刘某某一个耳光,随后一只手紧紧抓住刘某某的头发另一只手击打刘某某头部。常某某立即阻止陈胡兰,但陈胡兰仍紧紧抓住刘某某头发不放,直到大批干警和犯人冲进来才将她们分开。干警刘某某头发被撕掉一撮,头部受伤,经(哈)公(刑技)鉴(法临)字【2018】**号鉴定书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陈胡兰户籍证明、原判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服刑改造表现,陈胡兰关押禁闭、严管、加带戒具审批手续,黑龙江省**监狱禁闭室工作记录,被害人常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的伤情照片、医疗诊断及票据;

2.证人方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王某甲、邹某某、谷某某、施某某、王某乙、张某甲、孙某某、牛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常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胡兰的供述与辩解;

5.(哈)公(刑技)鉴(法临)字【2018】**号鉴定书;

6. 案发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平面图、勘查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胡兰在服刑期间四次殴打监管干警,并造成一名干警轻微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于服刑罪犯又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鲍飞

2019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陈胡兰现在黑龙江省**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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