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英贩卖毒品、孙丽娟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陈英,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0043,汉族,大专文化,家住长沙市天心区**巷**号**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丽娟,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525,汉族,文盲,无业,家住长沙市雨花区***园**栋**房。2016年10月2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6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郝炜宏,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志强,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英涉嫌贩卖毒品罪、孙丽娟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孙丽娟联系被告人陈英,提出需要购买毒品,并以微信转帐方式向被告人陈英支付人民币5000元。后被告人陈英以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一潘姓男子手中购进冰毒与麻古,并将毒品送到被告人孙丽娟位于本市雨花区***园*栋****房的家中,两被告人用自制工具共同吸食了少量毒品,余下的冰毒与麻古交给被告人孙丽娟。

6月2日凌晨,公安机关在上述房内将被告人孙丽娟抓获,当场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两包、疑似麻古的红色药丸状物品一包。后被告人孙丽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英。经对查获物品进行称量、检验,白色晶体两包净重分别为2.47克、7.3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一包30粒,净重2.7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经对两被告人新鲜尿液进行毒品筛选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毒品的照片等物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英、孙丽娟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丽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英违反国家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净重达12.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丽娟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达12.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丽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前罪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英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孙丽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欣彧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英、孙丽娟现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