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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迎东受贿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崇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陈迎东,男性,1979年****日出生,身份号码:3708821979********,汉族,山东兖州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崇州市地震监测中心副主任,四级主任科员,住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22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231日因涉嫌受贿经我院决定,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殴邦禄律师 四川省法锐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崇州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迎东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8年初,被告人陈迎东在担任怀远镇副镇长分管环保工作期间,利用审批怀远镇企业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或增加生产经营范围的职务便利,向怀远镇部分企业经营者索要好处费,并收受秦某某、王某某等16名企业经营者所送现金84万元人民币(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

1.2017年底至2018年初,被告人陈迎东利用职务便利,向崇州市怀远镇的**木器厂经营者秦某某、**木制品加工厂经营者王某某、**实木家具厂经营者周某甲、**木器加工厂经营者李某甲索取好处费,后上述4人按陈迎东要求,秦某某、王某某各准备6万元,周某甲、李某甲各准备7万元现金,共计26万元,通过中间人送给了陈迎东。陈迎东收到26万元现金后,签字审批通过4人企业的办证申请,上述企业顺利办理了营业执照。

2.2017年底至2018年初,被告人陈迎东利用职务便利,向崇州市怀远镇的**木器厂经营者雷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经营者刘某某、**木器厂经营者马某某索取好处费,后上述3人按陈迎东要求,每人准备4万元现金,共计12万元送给了陈迎东。陈迎东收到现金后,签字审批通过了雷某某、刘某某2人企业的办证申请,企业顺利办理了营业执照。陈迎东在收取马某某所送的4万元现金后,因怀远镇政府领导班子分工调整,不再分管审批办理企业营业执照,但因马某某的企业符合办理营业执照的条件,之后该企业按程序通过了审批并顺利办理了营业执照。

3.2017年底至2018年初,被告人陈迎东利用职务便利,向崇州市怀远镇的**家私经营者李某乙、**木器加工厂经营者张某某、**家具厂经营者周某乙、**木器加工厂经营者何某某索取好处费,后4人按陈迎东的要求,分别准备好3万元现金后送给陈迎东。陈迎东收到现金后,签字通过了上述4人企业的办证申请,后该企业顺利办理了营业执照。

4.2017年底,被告人陈迎东利用职务便利,向崇州市怀远**家具厂经营者杨某甲、崇州市怀远**木器加工厂经营者李某丙、崇州市怀远**木器加工厂经营者倪某某索取好处费,后3人为了顺利办理营业执照,各自按陈迎东要求(杨某某5万元,李某丙10万元,倪某某12万元,共计27万元)把现金准备好,通过他人转送给陈迎东。陈迎东收到现金后,签字审批通过了上述3人的办证申请,后该企业顺利办理了营业执照。

5.2017年底,被告人陈迎东利用职务便利,在明知崇州市怀远**五金加工厂经营者杨某乙企业符合申请办证条件的情况下,迟迟不予签字审批。后杨某乙在他处得知需要给陈迎东送好处费才能正常通过审批,在怀远镇新天地茶楼送给陈迎东5万元现金。陈迎东收到钱后,签字审批通过杨某乙的办证申请,后该企业顺利办理了营业执照。

6.2017年10月,成都***家具有限公司经营者胥某某向怀远镇政府递交办证申请及相关资料。因被告人陈迎东迟迟不予签字审批,胥某某便找到他人帮忙说情,陈迎东表示同意。后陈迎东审批通过胥某某企业的办证申请,该企业顺利办理了营业执照。2018年春节期间,胥某某为感谢陈迎东,以拜年为名,在中间人陪同下送给陈迎东2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迎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行政审批的便利,非法收受或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从重追究陈迎东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丹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换押证等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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