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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金雄贩卖毒品)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陈金雄,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流塘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金雄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举报人王某某通过微信与黄某某(未成年人分案处理)联系购买毒品。黄某某于是介绍了被告人陈金雄向王某某贩卖毒品。后黄某某将被告人陈金雄的收款二维码推送给王某某,王某某向被告人陈金雄支付了1000元的毒资。2019年10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陈金雄以800元的价格向犯罪嫌疑人“越某某”(身份情况不详,在逃)购买了毒品,分装成两小包后,通过大巴车运送至本区**汽车站。后陈金雄将赚取的200元分100元给了黄某某。于是通过大巴车将毒品寄运至宝安区**汽车站。经举报人配合,民警在**汽车站当场缴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两小包各计重 0.7克。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陈金雄在汕头市潮南区被抓获归案,在其身上搜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一包计重1.92克、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两粒共计重 0.1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金雄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杨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4.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金雄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菲菲

2020年1月15

附:

1、被告人陈金雄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及录像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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