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陈钰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4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南通市海门区**新区**会计,住南通市开发区**园**幢**室。被告人陈钰成曾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钰成因涉嫌违法犯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南通市海门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钰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陈钰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单位南通市海门区**镇人民政府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钰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钰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钰成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利用担任南通市海门区**新区**会计,负责审核、管理行政经费账、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专户账的职务之便,采取在行政经费账、财政支农账中虚列支付项目、重复列支、虚增总额、少转他人应收金额等方式,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254675.08元,占为己有。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8日,被告人陈钰成以虚列广告制作费的方式,骗得人民币33040元。
2、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陈钰成以虚增2017年1-4月**新区事业人员预发绩效工资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2000元。
3、2017年6月1日,被告人陈钰成以重复报支**新区企发局专利费的方式,骗得人民币25440元。
4、2017年6月5日,被告人陈钰成以伪造陈某某死亡抚恤金189590元和补发2013-2015年度遗属补助66000元,合计255590元的报支凭证的方式,骗得人民币255590元。
5、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陈钰成以虚增**新区机关工作人员2016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奖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09949元。
6、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陈钰成以扣减3%的**新区其他政府人员2016年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奖的方式,骗得人民币3497元。
7、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陈钰成以扣减已调离工作人员李某甲、施某某的奖金及退二线工作人员李某乙、梁某某的部分2016年综合先进奖奖金的方式,骗得人民币6375元。当日因李某乙对奖金数额提出异议,被告人陈钰成为掩盖上述贪污的事实,谎称奖金分两批发放,并于次日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中汇出4000元(李某乙、梁某某被扣减的奖金数额)至**新区财政账上,后补发给李某乙、梁某某。
8、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陈钰成以在2016年机关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假工作报酬崔某某应发3020元中扣除当月多发车贴、下乡补贴和车旅包干费合计1660元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660元。
9、2018年2月8日,被告人陈钰成以虚增**新区2016年小集体干部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方式,骗得人民币6550元。
10、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陈钰成以虚增**新区2016年度搬迁考核奖金的方式,骗得人民币25242元。
11、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陈钰成以虚增**新区2017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奖的方式,骗得人民币47669.55元。
12、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陈钰成以虚增2017年度**新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8149元。
13、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陈钰成以虚增2017年**新区机关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0000元。
14、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陈钰成以伪造张某某死亡抚恤金报支凭证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43832元。
15、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陈钰成先后6次以虚增**新区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共计骗得人民币14760元。
16、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陈钰成以伪造2016年度绿化工程款报支凭证的方式,骗得人民币688207.53元。
17、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陈钰成以虚构支付2016年土地治理补偿款750000元的方式,骗得人民币750000元。
18、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钰成以虚构支付清水通道维护区优化调整费用600000元的方式,骗得人民币600000元。
19、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钰成以虚构支付**村农户拆迁补偿费用502714元的方式,骗得人民币502714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钰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部分赃款退还给**新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务员登记表、行政经费账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钰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钰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钰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用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钰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钰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钰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力生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钰成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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