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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陶**,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安徽金九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池州****酒店厨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陶**酒后驾驶牌号为皖R*****的小型轿车沿九华山风景区新区环道行驶,在新区环道青合路至涵月路路段,与行人焦**发生碰撞,造成皖R*****车辆受损、行人焦**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交警对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44mg/100ml。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陶**的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37.2mg/100ml。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柯**、谢**、施**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焦**的陈述;

4.被告人陶**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的皖公立司鉴(2019)毒鉴字第12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盛叶春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陶**现取保候审,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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