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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93********,傣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弥勒市**镇**社区**小组**号**室出租房。因吸毒于2020年6月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4次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在弥勒市**镇**社区**小组**号**室其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小马。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陶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丽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居住于家中;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3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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