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单位隆化县**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58********,住所地:隆化县**镇**村,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诉讼代表人刘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8251985********,隆化县****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80********,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镇**胡同。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罪,经承德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我院继续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隆化县**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刘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30日隆化县**矿业有限公司在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届满后,由于市场不景气该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贷款及利息未能如期偿还。2015年9月29日**矿业有限公司在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300万元用以偿还这笔500万元贷款。在办理此笔1300万元贷款时,隆化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为了节省评估费用,经与时任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马某某商量后伪造了承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评估报告。此笔1300万贷款到期后,因**矿业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偿还,2017年6月9日刘某甲又增加**矿业萤石矿采矿权为抵押物通过倒贷的方式在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3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期届满后隆化县**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隆化县**矿业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对此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刘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春娜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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