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刑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2012年1月1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朝阳县人民法院处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非法侵宅罪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5日由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隋某甲离婚后与朝阳县**镇**村民高某某发展为男女关系,高某某欲结束这种关系,隋某甲不肯,并多次纠缠高某某。2020年10月21日上午隋某甲来到高某某家,二人发生争执,隋某甲将高某某手机摔坏后离开。后隋某甲以修手机为由多次进入高某某家。晚上20时许,隋某甲酒后从高某某家窗户进入其家,高某某多次让其离开,隋某甲不肯,并从高某某家厨房拿出菜刀威胁她,二人发生厮打,高某某遂报警,隋某甲离开,后隋某甲持菜刀返回高某某家时被出警的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判决书等;3.证人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由拒不退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丽梅
检察官助理:闫明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隋某甲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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