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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3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花三路家宜多商场以纯服装店门口,趁侯某某不备之机,伸手盗得侯某某放置于上衣右口袋内的iPhone11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5045元;现场监控拍摄到的作案人人像与雷某某人像是同一人的人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监控录像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监控录像。

本院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扒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 欣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共三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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