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甲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林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77********,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晚7时许,被告人雷某甲携带2个编织袋,利用手机自带的手电筒照明,在城步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其住宅旁边“**”(小地名)的水田捕捉癞蛤蟆,共捕捉到癞蛤蟆20斤。当晚8时许,雷某甲在其家中将癞蛤蟆以5元一斤出售给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和唐某某(均另案处理)四人,该20斤癞蛤蟆与雷某乙(另案处理)出售的14斤癞蛤蟆共计206只。

经鉴定,该20斤癞蛤蟆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中华蟾蜍。

到案后,被告人雷某甲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2.证人雷某乙、雷某丙、罗某某、雷某丁、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和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甲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求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