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霍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0时26分,被告人霍某某驾驶号牌为粤E*****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吉利大道西佛山一环西线路段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霍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5.3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春平
附:
1.被告人霍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镇**路。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