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7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区**排**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区**号。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保定市博野县城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小型轿车沿保定市百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裕隆街口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后公安干警对霍某某依法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霍某某抽血后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霍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现场笔录,证人李某某、李某某证言,法医鉴定中心酒精技术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秀 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及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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