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登记地址阴县**镇**村**号,住汤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晚上,被告人靳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EQ****的微型面包车,沿汤阴县古贤镇人民路行驶至古贤桥附近,后沿村内道路继续行驶至古贤镇南士昌村停车后向田地里跑,在田地里被驾车尾随而至的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丽芳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